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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人人老有所养" 详解海口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2011-10-26 来源:海南在线 作者:-- 浏览:17890次
![]() 海口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测算表 海南在线10月26日消息: 10月26日上午,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海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情况,以便海口市城镇居民及时了解新出台的政策,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险种及时进行参保缴费,按时享受养老待遇。 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涉及广大城镇居民的惠民政策,是注重民生,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实现“人人老有所养”的重要举措。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海口市2011年7月22日出台了《海口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详细解析如下: 参保范围: 凡具有海口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截止2011年4月1日,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方式: 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到指定金融机构进行缴费。 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每年一次,参保人员可以从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0个缴费档次中选择其中一个缴费档次缴费。当年选定缴费档次当年不能变更,次年可自愿选择新缴费档次或保持不变。 政府补贴: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视情况享受三项财政优惠政策:一是给予一般参保人员缴费补贴。选择每年缴费100元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选择每年缴费200元及以上的,政府除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外,按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另给予不少于5元的补贴。二是给予计划生育家庭参保人员财政补贴。城镇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人员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优惠财政补贴。三是为缴费困难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城镇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按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享受城镇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当地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领取待遇: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月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另外,实际缴费年限在达到15年的前提下,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领取方式: 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具有海口市、三亚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10年以上(含10年,下同),或具有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5年以上(含5年,下同)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核定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15年以上并实际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 (2)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 (3)制度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历年农转非人员能够提供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户籍迁出、注销证明的,不受具有非农业户籍满10年以上或5年以上的限制,但须具有海口市、三亚市行政区域内户籍10年以上,或具有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户籍5年以上。 居民养老保险施行之日年满60周岁且符合上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城镇居民,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不缴费,直接享受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补缴费满15年,增加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1页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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